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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失业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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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办理指南

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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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为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后的次月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职工代办审核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2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3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单位盖章的“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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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个人办理
1

失业人员前往失业前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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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情况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单位失踪、注销等情况证明;

(3)其他资料同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

业务流程
1

门办理停保到地税部;

2

携带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3

单位办理的,要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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