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医保问题(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3)上述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